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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法律草案。

鑑於強颱風“天鴿”吹襲澳門特別行政區期間,造成大量機動車輛被水淹或壓毀(下稱“損毀車輛”)而致嚴重影響市民的日常出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聽取及綜合考量社會不同意見和建議後,制訂了《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訂定特別稅務優惠,以減輕受強颱風“天鴿”影響的損毀車輛所有人因隨後取得新機動車輛而承受的財務負擔。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稅務優惠的對象

法案建議,擬享有稅務優惠的損毀車輛所有人(下稱“所有人”)須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或之前在交通事務局辦理車輛註銷手續;同時,取得新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須在符合下列要件且納稅主體已在法定期間結算有關的機動車輛稅的情況下,方享有稅務優惠:(一)損毀車輛已繳納機動車輛稅;(二)取得的新機動車輛數目不超出所有人的損毀車輛總數目;(三)取得的新機動車輛與所有人原有的損毀車輛屬同一類型;(四)所有人在申請稅務優惠前未對新機動車輛作出移轉。

二、稅務優惠的種類

法案建議取得新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可獲扣減或退還機動車輛稅的稅務優惠。

三、取得非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

自法例生效日起兩年內,從因取得非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而須繳納的機動車輛稅中,扣減損毀車輛的相關稅款,而扣減金額按該損毀車輛使用年期折舊後的車輛淨值比例計算。

取得新汽車,扣減金額為前述計得的金額的八成,最低的扣減金額為澳門幣八千元,最高為澳門幣十四萬元;取得新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扣減金額則為前述計得的全額,最低的扣減金額為澳門幣二千元,最高為澳門幣五千五百元。

此外,符合要件的所有人在法例生效前已取得非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可獲退還按上述方式計算的稅款。

四、取得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

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法例生效後兩年內取得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如天然氣、太陽能或電力驅動的車輛)的所有人,除按現行法例可獲豁免繳納機動車輛稅外,亦可獲退還損毀車輛按其使用年期折舊後的車輛淨值比例所計算的已納機動車輛稅;不論取得新汽車、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退還金額為前述計得的全額,前者的最低退還金額為澳門幣八千元,最高則為澳門幣十四萬元,後兩者的最低退還金額為澳門幣二千元,最高則為澳門幣五千五百元。

五、已使用逾十年的損毀車輛

法案建議,如損毀車輛已使用逾十年,所有人取得新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時可獲扣減或退還的稅款金額為澳門幣二千元,取得新汽車時可獲扣減或退還的稅款金額則為澳門幣八千元。

六、特別情況

法案規定,如取得新機動車輛所須繳納或獲豁免的機動車輛稅金額低於按上述方式計算或上述訂定的最低扣減或退還金額,則按取得新機動車輛所須繳納或獲豁免的機動車輛稅金額計算。此外,自許可扣減或退還機動車輛稅之日起一年內,受益人的機動車輛未獲交通事務局發出註冊號碼,或受益人非基於繼承原因移轉有關機動車輛,則喪失有關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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