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今日(4月4日)接獲舉報,指澳門高園街某店舖公開陳列煙草製品,控煙執法人員隨即到場進行突擊檢查,並發現違法事實,已繕立實況筆錄跟進。
控煙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發現,澳門高園街某店舖除公開陳列煙草製品外,部分煙草製品更以售貨架形式銷售,且門外位置展示有“香煙手信專賣店”的字眼。由於該店舖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相關規定,故繕立實況筆錄並予以跟進。
根據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第5/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禁止以任何購買者可自行直接選取煙草製品的方式銷售,尤其是以售貨架形式銷售,違反相關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幣4000元。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固定及流動銷售點陳列煙草製品或使其可見;另外,亦同時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煙草製品及電子煙的廣告及促銷,包括透過廣告媒介或資訊公司的服務以隱晦、掩飾及暗示的方式製作的廣告,若違法事實成立,可被科處澳門幣2萬至20萬元。
禁止銷售點陳列煙草製品及展示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有助降低吸煙率,尤其減少青少年及已戒煙人士對煙草製品的使用。衛生局在此呼籲固定及流動銷售點負責人應履行《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相關規定,尤其不應陳列煙草製品、銷售電子煙等違法行為以及展示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任何人士如發現有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相關事實,可致電衛生局控煙舉報及查詢熱線︰28556789予以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並予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