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為完善的士客運服務制度,特區政府根據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結合社會實況及實務工作經驗,經參考鄰近地區的相關法例,制訂了《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訂定從事的士客運業務的准入、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以確保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增設行政管理措施。法案訂定准照持有人及的士駕駛員的資格、權利及義務。當准照持有人作出嚴重之違法行為或因未盡管理責任而使有關業務不符合法定要件時,行政當局將採取適當行政管理措施糾正。
法案建議如駕駛員作出嚴重行政違法行為,包括“拒載和揀客”、“議價”、“濫收車資”等行為,除依法科處罰款外,如五年內累計達四次,則註銷其駕駛員證,並只可於三年後才可再次參加專門考試,以重新獲發駕駛員證。
二、重新配置監察職能。法案建議有關監察和處罰職權交由治安警察局負責,涉及證照及車輛規格等管理事務之違法行為交由交通事務局負責。
三、加強調查取證措施。法案規定每一的士車輛須安裝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及錄音設備,系統或設備的安裝、維護、檢定、校準和拆除,僅可由持有交通事務局發出許可的實體負責;在調查行政違法行為且在有需要時,方可由交通事務局處理所收錄的資料;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的人員均負有職業保密義務。
四、調升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法案建議以不具有效執照的車輛提供有償客運服務者,科澳門幣九萬元罰款。建議的士駕駛員違反法案所訂的義務,可被科處澳門幣六百元至三萬元罰款;此外,准照持有人應對其的士駕駛員所作的行政違法行為而應繳的罰款負補充責任。
五、提升處罰程序的效率。法案參照現行《道路交通法》,增設“即時票控”的處罰程序,以減省處罰流程,增大處罰的阻嚇力。
六、調整准照及執照的取得條件。法案建議藉公開競投向符合資格的公司發出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的准照,並由准照持有人按准照所賦予的執照數量為每一用於提供的士客運服務的車輛申請執照;政府日後將在准照的公開競投中根據所訂定的綜合評審標準甄選取得人。此外,法案規定禁止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確定或臨時移轉准照及執照,又或以任何方式設定負擔。
七、過渡規定。法案建議,已獲發具有期限之的士准照或執照的持有人,及不具有期限之的士執照的持有人,均可繼續提供獲許可的服務,且不適用禁止移轉准照或執照的規定。法案規定已獲發的士執照但未安裝法案所指的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設備及其他設備之的士,須於法案生效後一年內安裝該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