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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氣象局前領導的紀律程序已完成


在為查明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下稱氣象局)前局長及前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颱風天鴿吹襲澳門期間所作職務行為之紀律責任而提起的紀律程序中,行政長官從預審員提交的報告中得出如下結論:該兩名工作人員因有過錯地未以有效的方式執行職務而須負上紀律責任。

因此,行政長官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決定加重處分:科處氣象局前局長撤職的紀律處分,由於其已處於退休狀況,處分為中止支付退休金四年,以及科處氣象局前副局長停職一百三十日的紀律處分。

至於針對上述兩名工作人員提起的其他紀律程序,考慮到該等程序應予審議的違紀行為在因8.23風災專案調查委員會的專案調查而提起的本次紀律程序內已獲適當審議,因此,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該等紀律程序不予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