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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出版品法定收藏制度及服務


文化局一向重視保護澳門歷史文化,對文獻保存亦十分積極,其轄下公共圖書館管理廳按照《法定收藏制度》,肩負着收集、保存、整理本地出版品以及提供研究利用的任務,自一九四一年以來有系統地收集有關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歷史及科技等各方面的文獻。隨着澳門出版業、文化事業和文創產業的不斷發展,文化局推出澳門出版品法定收藏制度及服務圖文包,以簡單明瞭的形式作深入淺出的介紹,更好地向出版業者及相關人士推廣其制度及服務。

現時各國(或地區)為了保存地方文獻,規定國內(或區內)出版品於出版時,須送一定數量至國家圖書館(或中央圖書館)作典藏,此即所謂法定收藏制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出版了訂定法定收藏法例指引。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作為澳門出版品的法定收藏執行機構,按照澳門出版品《法定收藏制度》(經第10/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89/M號法令)執行有關規定,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版的作品,不論其形式、類別、複製方式,以及作為銷售或免費派發,均為法定收藏對象。同時,必須收藏的對象尤指以印刷或電子形式製成的圖書、期刊、地圖資料、節目表、展覽會場刊、明信片、郵品、海報、多媒體資料及縮微資料等,以完整保存屬公共文化財產的所有本地出版資料。

對於業者而言,此項免費服務可讓出版品獲得妥善典藏,其心血可完整及有系統地永久留存,並可透過澳門公共圖書館作為平台,提高利用率。此外,世界各地的讀者,可透過澳門公共圖書館建立的網上館藏目錄來查閱本地出版品,有助出版品之宣傳及推廣,同時保存出版者的出版軌跡與成就。

文化局冀業者在出版前瞭解上述服務及義務,明白制度的意義和目的、制度覆蓋範圍及責任人的定義、履行法定義務的方法和不履行的後果、對業者的好處和澳門公共圖書館可提供的增值服務等。有關圖文包可瀏覽www.library.gov.mo,查詢或詳情可瀏覽isbn.library.gov.mo,或辦公時間致電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八五九八六六零零及八五九八六六六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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