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民署解釋街市及小販兩制度諮詢文本 以釋攤販疑慮

大合照

民政總署今日(四月二十三日)與到訪的立法議員及澳門市販互助會代表會面,聽取《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諮詢文本的意見,並對有關休業規範、原經營者的過渡措施、街市租賃合約期限作詳細解釋,以釋各界疑慮。

在立法議員李靜儀、林倫偉及李振宇的陪同下,澳門市販互助會代表柯勝樂、阮錦添、勞協華、柯清煌、張國柱等於四月二十三日拜訪民署,與民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副主席李偉農、委員吳秀虹及杜淑儀,以及相關部門主管會面,雙方就現正進行公開諮詢的《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諮詢文本的內容交換意見。

柯勝樂表示,因應《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民署已設有三場諮詢會以及有不同途徑聽取各界對相關文本的意見。市販業界不反對政府修改法例,惟對每年休假與缺勤天數、原經營者的過渡措施以及街市租賃合約期限存有疑慮,同時對街市攤位或小販准照的取得方式表示憂慮。李靜儀補充,鑒於業界存在的歷史原因,希望修法顧及攤販的感受,而綜合攤販的意見,希望考慮提供一次性不設年限的轉名機會,讓攤販逐漸過渡。

戴祖義表示,是次修法的目的是希望為行業注入動力,得以傳承。他強調有關過渡措施曾作多方面考慮,亦聽取社會上不同的意見,故提出過渡設定兩年的轉名期限,倘若不設限期,行業日後可能出現斷層,不利於對行業發展及社會的需要。隨後,李偉農和吳秀虹等分別就與會提出的疑問作詳細解釋。

根據文本,街市攤位承租人不可無故連續不營業超過三天或每一曆年內間斷不營業超過三十天,以上是指沒有提交證明申請休業,視作無故休業的情況。倘業界提交證明申請休假,其實最高可休業日數可達一百八十天,當中包括因患病、休漁期、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之休業。上述休業規範乃需充分平衡社會各方的利益,除需考慮攤販實際需要以及公共資源得到合理運用外,還需同時兼顧市民的購物需要。

為保持市場穩定,現時文本建議為現有經營者設立為期兩年的過渡安排,於期限內可將攤位租賃權或准照持有權轉移至他人,或選擇親身經營至終老或至自動放棄。由於現時六十歲以上之街市承租人約佔四成,小販准照持有人約佔六成,設立具期限的過渡期,有利於行業的存續發展,以及公共資源的合理流動與輪轉,然而,對一次性不設年限的轉名機會的意見,民署將結合社會各方意見後再作出充分考慮。

引入競爭進場機制並不是以價高者得為準則,更重要的是以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及貨品多元性等作為考量;為街市租賃合約設期限,是希望為行業注入新動力,促進經營者積極經營,提升服務質素。上述競爭機制及設“三加三”租賃期限均只約束新進場的經營者,原有街市檔位經營者將取得三年期的租賃合同,在未有違規下可續期至老或自動放棄。而對李靜儀議員提出的良好經營的情況,民署持開放態度。

為聽取業界意見,民署在四月二十五日設有業界諮詢會,回答業界的疑問並收集意見。民署理解業界的憂慮,為持續與業界保持溝通及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將於五月十日加設一場公眾諮詢會。

街市小販與民生息息相關,除了加強管理,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外,當中更涉及如何合理配置及充分運用公共資源,因此,民署在謀求促進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下,亦須平衡各方利益。民署會繼續持開放態度,聽取社會各界對街市及小販管理制度的意見,以作為完善相關制度的參考依據。

《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公開諮詢至五月二十八日結束,市民及業界可透過電郵info-mv@iacm.gov.mo、民署市民服務熱線2833 7676、傳真8395 0411、專題網頁網http://www.iacm.gov.mo/market-hawker或郵寄等途徑發表意見。有關諮詢文本可於民政總署大樓、各區市民服務中心及服務站、綜合服務中心、政府資訊中心免費索取,亦可於專題網頁下載。

查看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