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現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規定在澳門大學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方式》規定,博士答辯委員會主席僅可由澳門大學校長和副校長擔任。鑑於澳門大學博士生人數不斷增加,為使博士答辯能更有效地進行,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澳門大學校長擔任博士答辯委員會主席,並可將權限授予副校長、教授、特聘教授或講座教授,且有關教授應為至少曾指導三名已畢業的博士生的導師。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