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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傳媒有關《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立法情況的查詢


因有傳媒查詢有關新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情況,本辦現說明如下:

  1. 現行有關刑事偵查允許的電話監聽的法律制度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72至175條規定;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3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時,保安當局曾建議對上述條文加以修訂,以符合現代刑事偵查工作的需要,同時訂立更嚴格的程序規定,有效保障私隱;
  3. 但是,有關負責部門及法律專家指出,涉及通訊截取及保障的相關法律制度,適宜以單行法的方式進行立法;
  4. 因此,近幾年來,保安當局對相關內容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並結合執法的需要及電信技術的發展,與法務部門充分溝通,起草了新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單行法案;
  5. 經過行政會討論法案後,確定了政策方向,日前,保安當局依法再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諮詢意見,現就有關委員的意見,對文本作進一步的完善;
  6. 在完成相關工作後,保安當局會依法正式向社會進行公開諮詢,日期有待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