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批示,不批准晓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提出的,延長其所承批的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A3地段(面積4,169平方米)的土地之批給期限的申請。
上訴人以上述批示欠缺說明理由,未遵守善意原則、保護信任原則,錯誤適用《土地法》,以及違反《基本法》中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為由,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關於欠缺說明理由的問題,合議庭指被上訴的批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規定,以贊成之前所作的建議書的方式說明理由,而有關建議書已清楚說明不批准延長有關土地批給期限的原因,因此上訴人提出有關批示欠缺說明理由並不成立。
關於違反善意原則及保護信任原則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根據澳門特區歷來的司法見解,土地批給因最長批給期限的屆滿而失效,屬於過期失效,失效的後果依法自動產生,不以行政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屬於當局被限定的活動。而善意原則及保護信任原則只適用在透過自由裁量開展的行政活動中,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關於違反《土地法》的問題,合議庭指《土地法》第48條及104條適用於不同情況,例如前者適用在批給續期的情況,而後者適用在中止或延長初始利用期的情況。本個案屬於欲延長批給本身的期限的情況,而非延長使用期限的情況。再者,法例並未規定容許延長批給本身的期限,只規定了批給續期的情況,而本個案並不符合批給續期情況,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關於違反《基本法》的問題,合議庭認為,本個案未見對私有財產作出了任何徵用,因此未見違反《基本法》第6條及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另一方面,合議庭認為雖然《基本法》第120條第1款規定特區成立前已簽定的合法土地批給合同在特區成立後依然獲承認及保護,但只限於那些在特區成立後仍生效的合同。至於第2款,它只適用於特區成立後新批出或者續期的情況,本個案不屬此類,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這個理由也不成立。
綜合上述理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本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767/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