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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修法於驅逐程序中有關證件處理的建議


本次修改出入境法律,建議臨時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旅行證件,是為有效執行驅逐程序,尤其防止持“行街紙”之人士,故意毀壞及丟失自己的證件,阻礙驅逐程序的執行。

事實上, 現時有多種情況容許當局合法扣留相關人士的證件,包括:

1、因有關證件是偽造或屬他人的證件;

2、按法律規定及司法當局的判決( 第1/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範);

3、因被依法拘留於拘留中心(此情況屬暫時保管)。

上述做法均為法律程序順利進行,合法合理。

為保障澳門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建議賦予警方對逾期逗留者、非法入境者的非合法證件和不能在澳門合法使用的證件及依法或根據司法當局的決定不能合法逗留而等待遣返人士的證件作臨時扣留,不涉及對個人財產的侵犯,而且,對於非拘留人士,證件被扣留期間,將會獲發經官方認證的憑證,賦予和被扣旅行證件相同的效力,以便需要時向公共或私人實體出示。

而就有報章提出扣留非法入境和非法逗留人士的旅行證件可能會違反了第8/2009號《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 證件制度》,由於該法律規範的對象是澳門特區當局簽發的旅行證件,因此新法建議扣押外地證件並沒有抵觸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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