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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為落實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施政方針,積極推動澳門特色金融業發展,吸引更多優質融資租賃企業落戶澳門,特區政府建議修訂現行的《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在法律上為澳門融資租賃行業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新的《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規範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設立和運作。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新定義融資租賃公司,並新增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概念。法案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是以從事融資租賃活動為公司所營事業的金融機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是由獲許可於澳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其目的為單純持有和管理單項融資租賃項目。

二、可進行的活動。法案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僅可進行融資租賃、轉讓和受讓租賃資產、管理租賃物、租賃物變賣和處理等活動,不得接受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此外,任何實體於未獲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在其名稱內加入或在從事業務時使用明示或暗示公司所營事業為融資租賃業務的字詞。

三、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法案建議在澳門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須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意見後,以行政命令預先許可。融資租賃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千萬元。另外,為防止融資租賃公司成為純粹的“空殼公司”,法案規定其行政管理機關至少有一名成員必須居住於澳門。

四、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設立。法案建議獲許可於澳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於澳門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時,僅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書面預先通知。

五、處罰規定及過渡規定。法案重新訂立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處罰制度,就各項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的幅度按違法行為的嚴重性作出分級處理。法案建議,生效前已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其許可繼續生效,但不影響須遵守該法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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