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甲(下稱上訴人)根據《律師通則》第15條1款的規定,向博彩監察協調局(下稱博監局)申請提供在某博彩承批公司(下稱乙)登記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的博彩中介人名單,以便為其有可能向法院提起的一宗司法訴訟作準備。由於一直未收到博監局的任何回覆,上訴人遂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資訊之訴。行政法院在2017年12月13日作出判決,不批准上訴人的請求。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根據開放行政原則,私人有權查閱行政檔案及紀錄,不論是否正在進行與其直接有關之程序。同時根據《律師通則》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律師在從事其職業時可向任何法院或公共部門要求查閱卷宗、簿冊、不屬保留或機密性之文件,並可口頭或書面申請發出證明,而不需出示授權書。因此本案的關鍵在於查明上訴人所申請的資料是否具有保留性或機密性。
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15條規定,博監局應最遲於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布獲發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單,可見博彩中介人名單並不具機密性質,博彩中介人在特定承批公司登記的情況亦不屬於企業機密。另外,上訴人要求博監局提供的只是在乙登記的博彩中介人名單,與這些博彩中介人開展業務的方式、他們與乙建立的特別關係及經營的損益情況無關。因此,中級法院認為,公開在乙登記的博彩中介人名單,不會暴露乙的真正市場份額或損害其業務額,亦不會影響乙的股票市值以致嚴重損害其經濟利益。另一方面,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23條第3款及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規定,博彩承批公司有義務確保各博彩中介人的經營活動,同時公眾也有權知悉特定賭場內有什麼博彩中介人進行活動。
綜合上述理由,中級法院認為在博彩承批公司登記的所有博彩中介人名單並不具有保留性或機密性,上訴人要求行政當局提供的資訊亦不涉及企業內部運作、財務資料、商業或企業策略、顧客完整列表等,提供博彩中介人名單並不侵犯商業機密。基此,中級法院裁定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的判決,命令博監局須在10天內向上訴人提供所申請的資訊。
參閱中級法院第54/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