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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維持運輸工務司司長勒遷北安填海區V2地段的決定


集美搪瓷不銹鋼五金製品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為一幅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V2地段,面積2637平方米的土地的租賃承批人。行政長官透過2015年9月30日的批示宣告該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遂於2016年2月3日命令上訴人於通知日起計60日內遷離該地段。上訴人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的勒遷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透過2018年1月11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以被上訴行為欠缺理由說明、存在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在訂定60日的土地清遷期限時違反了善意原則、公平原則和行政當局效率原則,以及欠缺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為由,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相關理由如下:

合議庭指出,被上訴行為有完整的理由說明,足以令行為相對人明白其合理性。另外,關於清遷期限的問題不成立,原因是法律規定於45日期限內執行勒遷,理應只有認為相關期限應被訂為45日的人才能就該期限提出質疑,然而上訴人被給予了60日的期限,對其有利;另一方面,也不太清楚什麼樣的理由說明適於解釋為何清遷期限是60日而不是45日或者65日。基於相同的理由,與期限問題相關的其他瑕疵理由也不成立。在宣告失效後決定騰空有關土地的行為,以及按照法律規定訂定45日期限的行為,其中都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權。更何況,上訴人完全沒有解釋為何不能於60日期限內完成清遷,無從指責此期限完全不合理。

至於是否有必要為作出執行行為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的問題,合議庭重申終審法院於2017年11月22日在第39/2017號案件內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的立場:勒遷僅僅是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行為的必然後果,影響上訴人權利的行政行為是行政長官宣告相關土地批給合同失效的行為,而在作出宣告批給失效的最終決定前,已對利害關係人(即現上訴人)進行了聽證,所以在作出勒遷的決定前無須再次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42/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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