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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使用相同字彙並不能肯定商標存在仿製或複製的情況


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是 “CROWNE PLAZA”、“皇冠假日酒店”、“金皇冠俱樂部”等一系列商標的權利人。Crown Melbourne Limited是“澳門皇冠”、“皇冠貴賓會”、“Crown”、“Crown VIP Club”、“Crown Global Resorts” 等一系列商標的權利人。2010年3月5日,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向經濟局申請註冊“皇冠国”商標,並於2011年1月10日獲經濟局批准。Crown Melbourne Limited針對該批准向初級法院提起上訴。初級法院於2017年3月21日裁定Crown Melbourne Limited勝訴,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本上訴案需審理的是所申請註冊的商標“皇冠国”是否有仿製或複製、或部份仿製或複製被上訴人(Crown Melbourne Limited)所擁有的註冊商標。訴訟當事人雙方各自擁有的註冊商標均包含“皇冠”這兩個字,而這兩個字是本案所涉及的註冊商標的重要組成部份是毫無疑問的。

合議庭多數意見指出,使用“皇冠”這兩個字並非被上訴人,即Crown Melbourne Limited的專屬權利。上訴人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作為“CROWNE PLAZA”、“皇冠假日酒店”、“金皇冠俱樂部”等商標的擁有人,也有權使用這兩個字。除了“皇冠”這兩個字外,上訴人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中的“国”字,不論是讀音、書寫、文字及意思方面,均與被上訴人所擁有的註冊商標沒有任何相同或相似,故不能簡單地以使用“皇冠”這兩個字而肯定存在仿製或複製的情況。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裁判並維持了經濟局批准相關商標的註冊聲請的批示。

參閱中級法院第689/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