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律草案。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生效至今已達十八年,期間共歷經了三次修改,修改內容包括:設立能有效回應輕微民事案件特性的訴訟機制及組織架構;在初級法院內設立新的專門管轄法庭;擴大合議庭主席、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的法官編制;擴大檢察官和助理檢察長的編制;在中級法院內設置分庭等。
自《司法組織綱要法》最後一次修改至今已逾九年,根據多年來司法實踐和社會及司法界提出的建議,特區政府經諮詢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及澳門律師公會的意見後,建議再次檢討現行法律制度,以循序漸進及穩健的方式進行修改,以更新法制,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運作,提高司法效率和訴訟快捷性。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法院上訴利益限額。法案建議當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案件時,其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定為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澳門幣五萬元),以便可就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法案同時建議調高合議庭須參與的案件的利益值,當利益值超過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澳門幣一百萬元)時,方由合議庭審理。
此外,為提升金額不高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效率和速度,法案建議修改按普通訴訟程序進行的宣告之訴的利益值上限,由現時的澳門幣五萬元提升至澳門幣二十五萬元,使不超過此上限的宣告之訴一律以簡易形式進行。
二、特別情況下的刑事管轄權。針對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法案建議負責審理有關犯罪的訴訟的法官,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籍的法官中預先指定;同時,亦建議在有關訴訟程序中行使職權的檢察院司法官,由檢察長從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中指定。
三、為確保實行兩級審理的制度,法案建議將現時終審法院審理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的訴訟的管轄權轉交中級法院,使終審法院日後可審理對中級法院裁判的上訴。上述修改建議不包括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
四、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的相牽連問題。為更好地實現公正、更快捷地審理案件和節省司法資源,避免訴訟行為和調查措施的重複,法案建議當某部分案件屬上級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法院的管轄權而另一部分案件不屬該法院的管轄權時,允許案件相牽連,並由當中最高審級的法院一併審理。
五、法案建議修改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管轄權,使向尊親屬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納入該法庭的管轄權。
六、修改第一審法院院長及中級法院院長的任命規定。法案建議,僅屬確定委任的法官,方可獲任命為第一審法院院長及中級法院院長。
七、修改法官的兼任制度及引入派駐制度。法官委員會可基於各級法院的工作需要,指定一名法官以兼任方式,在多於一個的分庭、法庭或法院擔任職務,亦可按工作需要安排第一審法院法官在第一審其他法庭或法院擔任職務,以有效管理各第一審法庭及法院的工作量。此外,為應付臨時工作需要,法官委員會可派駐下一職級的法官擔任緊接的上一職級法官的職務。
八、增設主任檢察官及引入檢察院司法官的兼任制度。法案建議在檢察官職級內增設主任檢察官,由具適當年資、經驗及專業能力的檢察官擔任,以輔助助理檢察長執行職務及在合議庭有權審理的案件中協調各檢察官的工作等等。此外,法案亦建議檢察長可基於工作需要而指定檢察院司法官以兼任方式履行職務。
九、修改司法官編制。法院方面,法案建議合議庭主席人數由現時的八名增至十二名,中級法院法官人數由九名增至十三名;檢察院方面,增設十二名主任檢察官,助理檢察長由現時的十四名減至十三名,當中四個職位於出缺時撤銷,檢察官由三十二名增至三十三名。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除另有規定外,其規定適用於待決的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