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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涉嫌剝奪乘客行動自由被採取強制措施


就本澳媒體日前報導一名的士司機涉嫌拒絶依照乘客要求前往目的地、將兩名乘客反鎖車內並自行離去的案件,警方已將嫌犯移送檢察院偵辦。

針對相關檢舉事實,檢察院目前依照“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對嫌犯進行立案偵查;依照《刑法典》第152條規定,以任何方式非法拘留或拘禁他人致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者,可處一年至五年徒刑,觸犯“加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可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並可依照法定情節另作加重處罰。

經檢察院對嫌犯進行初步訊問,因應被檢舉事實的嚴重性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接納檢察官的建議,命令對案中嫌犯採取身份居所書錄、定期報到以及提供擔保金等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發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

針對近期揭發的多宗涉及個別的士司機涉嫌濫收車資和反鎖乘客等不法行為,檢察院將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依法追究相關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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