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格力犬的領養者向民政總署查詢關於格力犬之出口程序;民署負責為出口動物簽發動物健康證明書,飼主可帶同格力犬到澳門市政狗房申請動物健康證明書。同時,由於各地的進口犬隻有不同限制,提醒準備為格力犬辦理出口的領養者提前向目的地查詢具體要求。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凡出口的活動物須具備進出口申報單,故格力犬出口須向澳門海關進行申報,及符合出口目的地之檢疫要求。因應各地對進口犬隻的檢疫要求,本澳的格力犬在出口前所須的檢驗項目亦有所不同,除須注射狂犬病預防疫苗外,部份國家或地區更會要求於出口前檢驗犬隻的狂犬病抗體力價;倘格力犬具備犬隻准照及注射有效狂犬病預防疫苗,經民署獸醫確定為健康後,將獲發出動物健康證明書,辦理證明書所需時間為一個工作天,其有效期為十天,費用為澳門幣一百四十元。但檢驗狂犬病抗體力價的檢驗及費用則需由飼主自行負責。
因各地對進口犬隻的品種或數量可能有限制,寵物用途與商業用途犬隻之進口條件亦有所不同,故飼主辦理格力犬出口前要提前向目的地查詢格力犬是否可進口或數量上是否有限制,例如內地、香港及台灣等對進口格力犬都有不同的檢疫或其他條件要求。提醒有意為格力犬辦理出口的飼主,應提前向目的地查詢格力犬進口的要求,以免因未能符合當地的進口檢疫要求而被扣押作隔離檢疫或被強行遣返回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