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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行政長官3項收回土地的決定


中級法院近日再就三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案作出宣判。

其中一宗所涉及的土地是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的O4b地段,承批人為Polymar Internacional – Fibras Ópticas, Limitada。該土地於1994年8月3日批出,利用期24個月,批給期25年。2016年4月26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在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另一宗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13街區的A地段,承批人為Empresa Fountain (Macau) Limitada-Bebidas。該土地於1988年12月12日批出,利用期24個月,批給期25年。2015年3月23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在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以及25年的批給期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最後一宗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臨近黑沙村的一幅土地,承批人為自然人Alfredo Augusto Galdino Dias。該土地於1959年10月30日批出,批給期25年,須於1962年10月30日前完成利用。承批人過世後,該土地的承批權由其遺孀繼承。2016年11月8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批給期間屆滿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三名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中院對這三宗上訴案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在前兩宗案件中,承批人都是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未能遵守合同訂定的利用期,而且也都未能在該期間屆滿前及時提出延期申請,所以根據新《土地法》第215條第3款、第166條第1款第1)項及第167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沒有自由裁量空間,因而不存在對善意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和適度原則的違反,同時亦不存在欠缺考慮土地批給合同背後之公共利益的問題。至於第三宗案件,則是因為25年的批給期間屆滿且不存在任何獲批准的續期而導致批給被宣告失效。不論是根據新《土地法》,還是舊《土地法》,有關失效宣告均屬受羈束的行政活動。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三宗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行政長官這三項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574/2016號案、第377/2015號案和第16/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