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格力犬的領養者向民政總署查詢關於格力犬之出口程序,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凡出口的活動物須具備出口申報單。民署按照進口地區的檢疫要求,為出口動物簽發動物健康證明書。飼主可帶同格力犬到澳門市政狗房申請,有關辦理動物健康證明書的手續及費用,可瀏覽動物衛生監督網https://www.iacm.gov.mo/canil/。因應各地對進口犬隻都有不同的檢疫要求,民署提醒有意為格力犬辦理出口的飼主,應盡早向目的地查詢具體進口檢疫要求。
就格力犬出口至香港的檢疫安排,民署於今年三月已主動聯絡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就簡化犬隻出口檢疫的程序進行磋商。民署重申本澳並非狂犬病疫區,並長期實施嚴格的狂犬病預防及控制措施,民署將積極配合當局的風險評估和相關入口要求,在保障公共衛生的前提下,盡量縮短格力犬在進口目的地的隔離檢疫的時間。
此外,民政總署一直關注格力犬的領養情況,於本年六月十七日及二十四日,民署在逸園舉辦格力犬領養日,在活動場內安排工作人員為領養者即場辦理犬隻准照。根據記錄,本年六月共有五十隻退役格力犬被領養。
特區政府早於二○一六年公佈及通知逸園須於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前遷離狗場的決定。民署希望逸園把握時間處理格力犬安置的工作,並盡快公佈退場後未被領養格力犬的遷址安排。民署強調不支持任何企業或個人放棄飼養屬於他們的犬隻或其他寵物,要求逸園遵守《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讓所有退役格力犬都能得到適當的安置或領養,以履行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