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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簡化房地產中介准照申請手續


特區政府公報今(2)日刊登了第13/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目的是進一步簡化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申請發給及續發手續。該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在申請發給及續發准照時,對房屋局可透過與相關主管部門的聯網系統查閱及取得的文件,免除申請人遞交。

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申請人須遞交申請書並附同經公證認定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法定的要件;續發房地產經紀准照,首次申請時已提交且不會變更的文件將免除遞交(如學歷證明文件、職業技能鑒定的證明文件)。續發准照的申請期限由准照有效期屆滿前最後三個月內改為六個月內。

此外,房屋局在優化行政手續上,獲續發之准照有效期將接續原准照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三年。

房屋局近年積極開展房地產中介業務各項申請及申報手續之電子渠道,為配合使用有關服務,對所有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經紀及房地產中介人創建電子帳戶,截至2018年6月27日,已有三成房地產經紀(1,594人)及四成房地產中介人(663人)啓動其電子帳戶,並透過房地產中介業務准照網上申請系統辦理相關手續。今年亦推行房地產中介業務申請的優化提交文件措施,減省業界往返政府部門申領文件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