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總署重申即使於7月21日逸園遷離狗場後,仍有義務為有關犬隻提供妥善的安置及盡快做好領養工作。民署已於7月2日再次去函逸園,要求其於7月1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交退場後未被領養格力犬的遷置安排,至目前暫未收到回覆。
特區政府早於2016年公佈及通知逸園必須於本年7月21日前遷離狗場的決定,逸園應有充分的時間進行格力犬的安置工作。逸園作為本澳的大型企業,有責任及義務為格力犬制定完善的安置計劃,並讓有關格力犬在被領養及遷移之前得到合理的安置及必須妥善做好領養安排,不應由公共資源來承擔。
民署強調不支持任何企業或個人放棄飼養屬於他們的犬隻或其他寵物,要求逸園遵守《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讓所有格力犬都能得到適當的安置及領養。民署已多次要求逸園提交安置格力犬的可行方案,7月2日亦已再次去函,要求逸園於7月10日前提交格力犬具體的遷置安排,暫仍未收到回覆。民署再次催促逸園盡快提交格力犬之遷置安排及積極做好其格力犬續後的領養工作,以確保格力犬得到妥善保護及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