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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3/200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海關負責監管車輛進出澳門特區陸路邊境的工作。為配合港珠澳大橋通車,特區政府建議修訂現行法規。為此,制訂了《修改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將應由海關簽發的車輛通行證擴展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許可進出其陸路邊境的車輛,並明確經海關檢查站進出的車輛才須辦理通行證。此外,賦予海關關長職權,可免除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主管當局一次性許可進出其陸路邊境的車輛所有人辦理通行證。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