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逸園提交延長領回狗場內格力犬的申請,民政總署按《動物保護法》及動物福利作評估及分析,並就有關安置場所設施、格力犬隻飼養管護條件、領養安排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逸園須符合有關條件才可獲許延長領回期的申請,以確保格力犬得到妥善的照顧及合適出路。
民署經分析逸園於七月二十六日提交的方案,按《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初步認同具可行性,惟為確保格犬力得到妥善的照顧及安置,民署就逸園的申請提出具體的必要條件,包括在延長六十天領回期間內,逸園須在民署的監督下,委託本澳動物保護團體協助其照顧格力犬,因照顧格力犬而產生的任何開支及費用由逸園負責;遷置格力犬場所的設施及設備須符合法例要求,以確保動物住宿的安全、清潔以及有充足活動空間等;將來格力犬開放領養時,所有被領養的格力犬必須進行絕育。
民署於今日(七月二十七日)已覆函逸園須同意及符合有關條件,以確保逸園兌現承諾,同時要求逸園須於七月三十日前提交回覆,才可獲許可延長領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