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園早前提交延長領回格力犬申請及遷置方案,由於遷置地點須待權限部門審批,逸園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再向民政總署遞交安置方案。民署按《動物保護法》評估及分析方案,認為逸園現建議的家居飼養計劃具可行性,決定許可延長領回期多六十天,即逸園須於九月二十九日或之前領回狗場內五百三十三隻格力犬,民署會繼續按《動物保護法》監督逸園承擔應有的責任。
逸園日前向民署申請延長格力犬領回期,並提出具體的遷置以及與動保團體合作照顧格力犬及後續領養工作的方案。由於方案中的場所選址涉及土地用途問題,在民署的要求下,逸園再於今日遞交新的遷置方案,當中申請進行家居飼養計劃,提出以十一個私人物業作為安置格力犬的場所,並安排狗伕及動物保護團體照顧犬隻。
民署按《動物保護法》及動物福利作評估,包括對格力犬的安置地點、活動空間、飼養管護條件及領養安排等方面進行分析及提出具體要求,而逸園亦承諾會配合和履行有關要求,並有序為格力犬進行疫苗注射及絕育工作;故民署認為逸園提交的此方案具可行性,另考慮到安置場所須進行一定的裝修才具備條件安置格力犬,故民署決定許可延長領回格力犬的期限多六十天,至九月二十九日。
此外,逸園最遲須於擬領回格力犬前七個工作日通知民署,以便民署確定有關安置場所是否符合《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要求。而民署在臨時照顧格力犬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逸園負責。
按《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逸園須於期限前領回有關格力犬,並清繳有關費用,否則等同遺棄動物,民署會根據動保法作出檢控。基於動物保護,民署亦將繼續密切關注逸園方案的執行進度,並按《動物保護法》監督逸園承擔應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