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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對一店舖涉嫌公開陳列煙草製品開立卷宗跟進


衛生局接獲舉報,指澳門台山中街某店舖公開陳列煙草製品,控煙執法人員到場進行突擊檢查,並發現違法事實,成功發出控訴書及繕立實況筆錄跟進。衛生局呼籲商號應守法營商,切勿以身試法。

控煙執法人員今(7月31日)突擊檢查澳門台山中街某店舖,發現該店舖公開陳列煙草製品使其可見,且銷售不符合標籤要求的煙草製品;同時亦發現場內未有張貼“根據第5/2011號法律的規定禁止售賣煙草製品予未滿十八歲的人士”的告示。由於該店舖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相關規定,控煙執法人員隨即發出控訴書,繕立實況筆錄予以跟進,並告誡店舖負責人不得公開陳列煙草製品或使其可見,要求即時作出糾正。

根據第5/2011號法律第17條第8款之規定,禁止固定及流動銷售點陳列煙草製品或使其可見。而同法第14條第2款(二)項規定,在銷售煙草製品的地點亦須以顯眼方式張貼式樣經核准的“禁止售賣煙草製品予未滿十八歲的人士”的告示,若以上違法事實成立,可各被科處澳門幣2萬至20萬元。此外,檢查期間亦發現部份煙草製品包裝未符合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11條煙草製品的標籤及包裝有關規定,亦遭即時檢控,科處澳門幣4000元罰款。

衛生局重申,煙草製品的銷售受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規管。固定及流動銷售點負責人應履行《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相關規定,尤其不應陳列煙草製品使其可見、不應銷售電子煙、不應銷售煙草予未成年人士,以及不應以任何形式展示煙草廣告;在銷售煙草製品的地點亦須以顯眼方式張貼式樣經核准的相關告示。任何人士如發現存在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相關事實,可致電衛生局控煙舉報及查詢熱線︰28556789予以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及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