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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鑑於現行公共及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的活動由不同法律所規範,為進一步提高醫療服務的水平,更好地滿足市民的需求,特區政府建議制定一套適用於本澳公共及私人領域所有醫療人員的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並統一入職標準和執業註冊的條件。為此,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三年成立了醫務委員會,廣泛聽取業界的意見和建議,並於二零一五年進行了公眾諮詢。經整理及分析業界和社會大眾的意見,特區政府制訂了《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適用於澳門公共或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涉及下列事宜的法律制度:為取得專業證書的資格認可及登記、執業註冊及發出執照、及對所從事專業活動的監察及紀律規範。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建議適用於下列醫療人員: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及藥房技術助理。另外,法案訂定醫療人員的權利及職業義務。

法案規定醫療人員須取得資格認可及執照後,方可從事醫療人員的業務。

二、資格認可、登記及註冊。法案建議符合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及其他要件的醫療人員,可申請資格認可及參與實習錄取試,經知識考核合格後,獲准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法案規定須完成為期至少六個月的實習及完成最後考核,成績合格者並經確定登記,方可獲發資格認可證書及進行註冊。醫療人員須於衛生局註冊後,方獲發出執照。

三、發出執照。法案建議執照分為完全執照、有限度執照和實習執照。申請完全執照的醫療人員須為本澳居民、持有資格認可證書及合適執業地點,其有效期為三年。

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是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缺乏具特別資歷的醫療人員時,醫療機構可向衛生局局長提出申請向外地醫療人員發給有限度執照,其有效期為一年,僅可續期三次,期滿後須重新申請。

合格通過實習錄取試並獲錄取的醫療人員,獲衛生局局長發給實習執照,其有效期至實習完成之日止。

四、醫療專業委員會。法案建議設立醫療專業委員會,為公共行政當局的合議機關,旨在按法案的規定辦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及登記。其職權包括:制定醫療人員道德守則、制定執業的規範及技術指引、制定實習錄取試規章、核實申請人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組織實習錄取試、發出資格認可證書及提起紀律程序等。

委員會由各專業範疇的公共及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組成,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其組成及運作由補充法規訂定。

五、職業紀律制度及紀律處分。法案規定於衛生局註冊的醫療人員受職業紀律管轄權約束;醫療人員因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或過失違反職業義務,即構成違紀行為;註銷及中止註冊,並不終止之前所作違紀行為的職業紀律責任。醫療專業委員會具職權提起職業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員,衛生局局長負責作出處罰決定。

法案建議對違紀行為的醫療人員的處分包括:書面警告、罰款、最高三年停業及禁止執業;且屬停業及禁止執業的情況,如屬嚴重違紀行為,可對違紀者科處公開處罰批示。

六、過渡及最後規定。法案建議生效之日仍處於待決情況的醫療人員執照的申請,按現行法規進行分析及作出決定;於法案生效之日已從事業務的醫療人員,自動獲豁免進行資格認可考試及實習,其從事業務的准照,自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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