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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治安警察局》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治安警察局》法律草案。

鑑於本澳社會迅速發展,人口和旅客數量持續上升,新區不斷落成及交通越趨複雜,均為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壓力;此外,隨著本澳口岸持續增加及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即將通車的港珠澳大橋和明年底落成的青茂口岸實施二十四小時通關,必然對口岸的通關和管理進一步造成壓力。因此,特區政府重新整理第3/95/M號法令、第22/2001號行政法規及第66/94/M號法令當中,與治安警察局之職權相關規範的內容,並以法律形式進行立法,以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和社會發展需要。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治安警察局》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旨在訂定治安警察局職責及職權制度。治安警察局為澳門特區內部保安系統中的一支保安部隊,按法律規定行使刑事警察機關特有的職權,並設有專屬專業通則的警務人員編制。

二、法案建議治安警察局的職責基本保持不變,建議新增職權包括針對可能會危害機場及民航安全的不法行為、行使關於出入境及邊境管制等事宜的職權、以及發出私人保安業務准照事宜。此外,治安警察局在行使其行動職權時,受合法性原則及適度原則約束。

三、為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案建議增加將交通廳廳長視為刑事警察當局。

四、法案建議明確合作義務,規定所有公共部門、法人及自然人應向治安警察局提供所要求的協助;為履行職責,治安警察局有權查閱在行政當局、公共自治實體及被特許人的資料庫內與犯罪有關的資料;任何人如獲治安警察局的傳召,有義務前往指定地點,否則將承擔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後果。

五、法案建議增設服刑制度,治安警察局的警務人員服刑時須與其他囚犯分開。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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