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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並從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為此,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間進行了公開諮詢。諮詢中整體意見均贊成和支持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以及從市政機構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代表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產生方法及所分配的名額。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法案建議從市政機構下設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中,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及其修正案所指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

二、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產生方法。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由兩個委員會成員共同互選產生。當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終止職務時,須於終止職務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兩個委員會成員重新共同互選產生相應人數的成員代表。另外,法案訂定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喪失資格的替補方法。

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共四百人,其中,第四界別包括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共五十人。現時第四界別五十人的名額分配辦法是: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六人。隨着市政機構即將設立,有關名額分配亦須作出相應調整,因此,法案建議將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調至十四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二人。

法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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