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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為了保障高等教育的素質、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提升高等院校的學術、教學及研究水平,確保高等教育課程的素質和持續改善,同時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所有高等院校及高等教育課程須受澳門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約束。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包括對院校和課程的評鑑,草案列明有關評鑑活動的原則及運作。

二、院校評鑑包括院校認證和院校素質核證,草案具體載明了院校認證和院校素質核證的要求。透過院校認證,評定院校的行政與管理及學術規劃發展等的情況,院校可選擇進行院校認證,以取得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從而加強院校在辦學及課程設置方面的自主性和靈活性。透過院校素質核證,定期審視高等院校的運作情況,以了解院校的優良作業和優化空間,及達致持續改善的目的。

三、課程評鑑包括課程認證和課程審視,草案載明了課程認證和課程審視的要求。透過課程認證評定高等院校新開辦的課程或擬作出重大改動的課程是否達到擬定的目標及學習成效。透過課程審視定期評估高等院校開辦的課程素質及改善空間,務求精益求精。

四、訂定評鑑的程序,特區政府可邀請高等教育或評鑑領域的專家、學者或機構,提供諮詢意見,包括組成素質評鑑專家組。

五、列明豁免評鑑工作的條文,對象包括已獲專業認證以及完成先導計劃的院校或課程。

六、草案生效一年後新開辦及重大改動的本地及非本地課程,應進行相對應的課程評鑑工作。透過一年的過渡期,讓院校有較充裕的時間配合素質評鑑制度的實施。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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