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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當局按招標的特點訂立標準不存在權力偏差


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第一上訴人”)和盛世水有限公司(下稱 “第二上訴人”)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批准將“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判給BEWG-WATERLEAU合營體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透過於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質疑的行政行為。兩上訴人不服,以違反和錯誤適用實體法以及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無效為由,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兩上訴人提出招標方案所訂立的新標準違反了合法性、平等、無私、競爭和善意等原則,其意圖是避免對第一上訴人及其分公司的經驗作出評價以及排除它們參與招標。合議庭認為,沒有什麼妨礙行政當局按照新招標的要求和特點,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並為追求公共利益,在招標方案中採用和設立有別於前一次招標所訂定的標準和要求。而且,這是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條款,同樣適用於所有競投者。合議庭經審理後沒發現兩上訴人所指控的招標規則不合法和排除之前的服務提供者參與公開招標的唯一意圖,亦沒有發現對上述多項原則的違反。合議庭指出,權力偏差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行政當局為了達到與法律要求不同的公共利益的目的時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而出現的權力偏差;另一種是,當行政當局不是為了達到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是為了私人利益的目的,出於私人利益的考慮而出現的權力偏差。因此,合議庭認為存有權力偏差瑕疵的指控不成立。

兩上訴人還對BEWG-WATERLEAU合營體被允許參與投標及最終獲得服務判給提出質疑,提出違反合法原則、平等原則、無私原則和善意原則的指控,並認為第一上訴人的經驗適宜並且也足夠為同一污水處理廠提供要求更低且時間更短的相同服務。合議庭指出,看不到有什麼妨礙BEWG-WATERLEAU合營體參與招標並獲判給服務、看不到違反了兩上訴人所指的原則,也看不到被上訴行為如何違背了兩上訴人提出的已確定判決。

關於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存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無效瑕疵的問題,合議庭經審閱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後,認為該裁判不存有上述瑕疵。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22/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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