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回歸教育津貼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回歸教育津貼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回歸教育是專為適齡期未完成正規教育的人士提供相應程度的教育,完成課程的學生,可取得相應程度的學歷,且與正規教育學歷具同等效力。

為貫徹落實《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促進回歸教育的發展,鼓勵居民終身學習,經諮詢相關學校團體後,特區政府制訂了《回歸教育津貼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以規範回歸教育津貼的發放機制。津貼的範圍涵蓋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

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具體規定受惠學生所需條件。受惠學生需要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已在學校註冊及就讀回歸教育課程者;未具擬就讀教育階段相應的學歷者;首次就讀或重讀同一年級的同一學期者,但重讀僅限一次;在有關學校年度及學期未享有教育暨青年局的免費教育津貼或學費津貼者;出勤率至少達在有關學期所授的課堂及其他教學活動的總時間的百分之五十者。

二、津貼的支付方式。津貼分兩期支付,上學期(在九月至十月期間)和下學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期間)。支付屬臨時性,有關金額以班級的受惠學生人數為計算基礎。

三、津貼的計算準則。上學期受惠學生人數為二十五人或以上的班級,津貼金額按二十五人計算,該學期可獲支付津貼金額的一半。下學期如有關年級的受惠學生總人數少於上學期但該差額不多於受惠學生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者,則下學期獲支付的津貼金額與上學期相同。下學期如有關年級的受惠學生總人數少於上學期且差額多於受惠學生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者,則該學期津貼金額按法定的公式計算。

四、學校的義務。學校須確保各教育階段的回歸教育課堂及其他教學活動總時間符合法定標準,且須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所需文件和遵守該局發出的指引。

五、生效。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