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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律草案。

為有效及適當地滿足居民出行方面的集體需要,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運輸網絡的發展創造條件,特區政府落實了建設輕軌交通系統。

鑑於輕軌交通系統採用全自動無人駕駛系統的制式,以電力牽引及膠輪導向在混凝土上運行。目前澳門現行的法例當中,並無針對輕軌運營作出規範,因此,特區政府有必要建立規管輕軌交通系統的專門法律制度。經專家、學者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的成員組成了專業研究團隊,分別就其他國家及地區的軌道交通在管理方面的法律體系開展調研和分析工作,並於二零一七年二月至四月期間進行了公眾諮詢。經整理及分析所收集到的意見及建議,特區政府制訂了《輕軌交通系統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輕軌系統運營模式。法案建議輕軌系統運營由行政長官以公共服務批給制度批給經營,並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安全技術規定及強制民事責任保險的具體條件。此外,為確保輕軌系統運營安全,法案規定在輕軌行車區域及基礎設施的相鄰土地應設周邊保護區域。

二、運營者和乘客及公眾的義務。法案訂定運營者的義務,批給合同應訂定承批人不遵守規定及義務時須繳的其他罰款。另外,法案規定乘客及公眾的義務,當乘客及公眾不遵守法律的規定,可被科處罰款。

三、票價制度及運輸憑證。法案規定票價應按推動社會經濟效益的平衡和收取價格的公平性、路線距離及每名乘客的運營成本等因素釐訂。

四、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法案規定,如發生任何意外或事故,輕軌交通系統運營者須即時向交通事務局作出通報,並應在七十二小時內提交事發經過的報告。為安全方面的考量,法案建議交通事務局應就意外及事故作技術調查,有關的程序包括收集和分析資料、進行總結、確定原因或促成因素,以及提出倘有的運營安全建議,並可要求運營者實施需要的安全措施。技術調查報告應自意外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公開。

五、運營者的民事責任。法規規定,運營者對乘客在乘車時或因設備的瑕疵或故障而造成的損害承擔合同責任;另外,運營者不論是否有過錯,須就由列車及其脫落物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客觀責任。

六、刑事責任。由於輕軌交通系統不符合現行《刑法典》中傳統鐵路運輸的概念,法案訂定在輕軌交通系統中,有關劫持列車、妨害運營安全、危險駕駛或操控、向列車扔投擲物及棄職的專門刑事規範。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