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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確定1988年至1999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落實簡化原有法律體系的方針政策,對原有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其中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明確每一項法律及法令的生效狀況,此項工作須優先進行,以便儘早釐清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的確實數量,這有利於日後對確定為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進行下一階段的清理及適應化處理工作。

特區政府因應原有法律的公佈年份及數量等因素,將關於確定原有法律不生效的法案劃分成兩個階段提案。首階段以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確認了1976年至1987年公佈的合共472項法律、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明示廢止7項在該期間公佈且沒有存在價值的法令。

為此,現階段特區政府制定了《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法案以明示方式確認1988年至1999年12月19日公佈且屬“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共275項,以及明示廢止已不合時宜、現實中已停止實施或根本沒有存在價值的法律、法令共8項。

此外,法案建議,被確認為不生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維持不變,並明確保障既得權利及維持已確立的法律狀況。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