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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開始諮詢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圖文包

最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草擬了《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並決定在2018年8月22日至9月20日期間展開公開諮詢,政府將在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草擬相關法案並提交立法會審議。8月21日,在特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六樓會議室舉行了《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的新聞發佈會。發佈會由特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海恩主持,行政長官辦公室劉本立顧問,廉政公署行政申訴局林智龍局長,法務局劉德學局長,土地工務運輸局李燦烽局長,房屋局山禮度局長,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趙淵高級技術員出席了發佈會。

會上,劉本立顧問介紹了《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的背景和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優先制定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為回應社會對改善社區環境的訴求,特區政府提出都市更新概念,並在2016年3月成立了都市更新委員會。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優惠措施,都市更新委員會提出了“暫住計劃”,建議從特區的土地儲備中撥出地塊興建暫住房,並向受樓宇重建影響的業權人提供現金補貼以鼓勵自覓短期住所。

對於受都市更新拆遷影響但無法回遷的情況,經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建議由政府出資興建部分置換房供業權人選擇購買。此外,因公益而被征用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業權人及受批地失效影響的“樓花”購買者,也可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購買置換房。

受重建或拆遷影響的業權人的補償或安置措施,將由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規範,暫住房和置換房僅是在房屋租售市場之外,為業權人提供多一種選擇,政府興建的暫住房和置換房屬補充性質,當具備房源時,供合資格的業權人選擇租住或購買。考慮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尚在討論之中,房屋的興建要花費時間,因此建議優先立法,為早日興建暫住房和置換房創造條件。

二、暫住房供受重建影響的業權人租住

根據《諮詢文本》的建議,對受都市更新影響的業權人在樓宇重建期間,可以用臨時安置津貼在市場上尋找房屋租住,當有房源提供時,也可選擇申請租住暫住房。暫住房的興建將參照商品房單位的設計及裝修標準,租金將參照市場上同等級樓宇的價格訂定。暫住房由公共實體負責管理,並根據租務法律制度簽訂租賃合約。

三、置換房供無法回遷的業權人購買

對於受都市更新樓宇重建影響的業權人,可考慮提供現金或“樓換樓”作為補償。選擇“樓換樓”補償方式的業權人,待樓宇重建之後便可回遷。但是,不排除原來的舊樓拆除之後,土地用作興建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無法在原地興建樓宇供業權人回遷的情況。

對於因舊樓拆除而無法回遷的業權人,原則上是給予基於原物業價值計算的補償,然後由業權人用補償款在市場上選擇購買合適的物業。建議由政府興建置換房,供業權人選擇購買,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措施。

置換房的興建將參照商品房單位的設計及裝修標準,售價將參照市場上同等級樓宇的價格訂定。置換房的購買者在簽署買賣公證書後,擁有所購買單位的完整業權,可以依法出租、出售及使用。置換房的出售條件由買賣公證書訂定,購買者可以申請銀行按揭,大廈管理按照分層建築物管理的法規處理。

四、置換房制度的特別規定

第12/92/M號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規定,不動產及其相關的權利,可因公益而被征用,但行政當局要支付合理的賠償款項。為更好推動城市建設,《諮詢文本》建議因公益而被征用不動產的業權人也可選擇購買置換房,房屋的售價、分配方式及標準適用置換房的一般制度。

此外,原“海一居”項目的土地批給,因25年臨時批給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特區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雖然特區政府同“樓花”購買者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或債務關係,但是出於善意的原則,為照顧他們置業及改善居住環境的需要,《諮詢文本》建議屬自然人的“樓花”購買者,可按照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價格、面積、數量等條件選擇購買置換房。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收集意見採取多元化的渠道和方式,居民和團體可於諮詢期間透過網上專頁(http://www.gep.gov.mo/comment/),或通過政策研究室的電郵(comment@gep.gov.mo)、郵政信箱(澳門郵政信箱1375號)、電話留言專線 (+853-2883 9919)、傳真(+853-2882 3426)、親臨遞交政策研究室(地址:澳門氹仔體育路185-195號)等方式,對諮詢文本發表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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