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食品污染物是在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直至食用等過程中產生的或由環境污染帶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學性危害物質。重金屬污染物是其中一類食品污染物,是指污染食品的重金屬元素或其化合物。雖然進食受重金屬污染的食品而引致急性中毒機會不大,但長期攝取過量的重金屬污染物可能對健康構成風險。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在制定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綜合考量國際及本地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了主要的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並根據本澳市場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的監測結果,從而根據食品種類訂定重金屬污染物的最高限量。
草案核准且屬其附件的《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列表》,訂定了砷、鎘、鉛、汞和錫元素及其化合物在多種食品中的最高限量。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