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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履行已轉為確定的司法裁判的行政行為不可被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於2018年1月31日在第77/2017號案件內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盛世設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針對中級法院撤銷將“為氹仔客運碼頭提供設施保養服務”的服務判給上訴人的行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敗訴。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8年2月14日作出命令履行上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的批示。上訴人向中級法院提出中止上述批示的效力的請求。中級法院透過2018年4月26日的合議庭裁判不批准所提出的請求,理由是其認為不能中止一項命令自發履行已轉為確定的司法裁判的行政行為的效力。上訴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合議庭指出,被上訴行為是有權限的機關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174條的規定展開執行程序這一行政階段,是面向下屬部門作出的一項內部初始行為,不影響任何招標競投人的權利。有可能會對上訴人或其他競投人的權利產生影響的是將來有權限機關作出的將相關服務判給其他公司或其他類似的決定,又或者在其認為不能履行裁判的情況下作出命令執行《行政訴訟法典》第175條的規定的決定。由此得出,被請求中止的行為不可被提起上訴,因為不產生對外效力(《行政訴訟法典》第28條第1款),因此相關司法上訴屬違法。由此,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c項的規定,不能中止其效力。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56/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