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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正式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稱“經合組織”)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澳門有義務配合各項消除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工作和接受有關的評審。根據經合組織初步評審的結論,澳門的離岸業務制度為具潛在損害性的稅務制度,須最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取消該稅務優惠制度。

澳門特區政府一直與國際組織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逃漏稅,積極依據國際規定推進稅務透明和稅收公平的優化工作。為此,特區政府建議廢止現行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制訂了《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廢止澳門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及其補充法規,但會設立過渡規定。現有的離岸機構可繼續從事離岸業務至二零二零年底,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仍未終止的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將自該日起失效。自法案生效之日起,離岸機構新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將不再享有印花稅的豁免,其新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亦不再享有職業稅的稅務優惠。離岸機構於指定日期後取得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益,亦不再享有所得補充稅的稅務優惠。

另外,如離岸機構在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失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更改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則無須繳付有關之稅項、費用、公證及商業登記手續費。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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