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近日再就一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作出宣判。
相關案件所涉及的土地是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的地段12(A2/g),承批人為Fomento Predial Golden Bowl, Limitada公司。該土地於1992年7月6日批出,利用期42個月,批給期25年。2016年4月26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能在合同訂定的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為由宣告批給失效。
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中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承批人提出其曾於1995年8月3日提交建築計劃並請求發出相關工程准照,但行政當局並沒有發出。然而,根據批給合同第5款規定,承批人在提交建築計劃的90日後,若未收到當局的回覆,便可以在書面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的30日之後開展相關工程,無須等待行政當局發出准照。承批人是由於其本身沒有意願而未有開展工程,因此,承批人不能將其未能遵守土地利用期的責任歸究於行政當局。另一方面,承批人在1995年8月才提交建築計劃及請求發出工程准照,當時距離合同所訂定的42個月的利用期的完結時間只有約5個月,這反映了主要是由於承批人自身的延誤而導致未能遵守合同中所訂定的利用期;而發生在90年代的經濟危機則是商業活動本身的風險,承批人既然簽訂了合同就必須承受這一風險。基於這些理由,合議庭認定承批人完全是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未能遵守合同中所訂定的利用期。這樣,根據新《土地法》第215條第3款及第166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沒有自由裁量空間,因而不存在對善意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公正原則、無私原則、適度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違反。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535/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