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18號法律於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原收取社會工作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受益人10月起自動轉為收取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第四季度的殘疾金款項將於10月12日發放,金額為每月3,450元。
為更好向殘疾人士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特區政府早前透過修訂法律將“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確立為長遠措施。第6/2018號法律規定,由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社會保障制度》中有關殘疾金“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領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地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收取社會工作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受益人自動轉為收取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相關受益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社會保障基金將以信函方式通知相關受益人有關發放事宜,並會於10月12日將2018年10月至12月的殘疾金款項存入受益人指定的銀行帳戶,金額與原“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相同,為每月3,450元。
如有疑問,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 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