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的規定,民政總署具職權發出有關武器、彈藥及相關仿製品貿易商業場所的准照,且有關貿易須在專門為此目的而獲發准照的場所內進行。
考慮到實務狀況,尤其是現時有關准照的發出,取決於治安警察局在考慮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場所的所有人及管理人的人格及品德後提供的贊同意見,並由其訂定得貯存於場所內的武器及彈藥的數量;同時,由其監管有關武器、彈藥、爆炸性物質的使用及攜帶等法律規定的遵守。因此,為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公共安全,以及提高執行效率,特區政府訂定了《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將有關職責由民政總署轉往治安警察局。
草案設有過渡規定,建議在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獲民政總署發出的武器及彈藥貿易商業場所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而待決的個案,將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的規定。
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