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的規定,除農曆新年期間在指定地點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無須許可及准照外,擬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者,一般須事先取得由民政總署發出的相關許可或准照。
現時程序上民政總署須將燃放爆竹的事實通知治安警察局,以及須在發出燃放火箭及煙花的准照前,取得消防局及治安警察局的贊同意見;同時,治安警察局亦具職責保障在慶典及表演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寧。為了保障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期間的公共安全及居民的安寧,以及提高執行效率,特區政府建議將有關職責由民政總署轉往治安警察局。
為此,特區政府訂定了《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經修訂後,除保留由民政總署負責發出以流動方式售賣爆竹、火箭及煙花的准照外,將改由治安警察局負責發出燃放爆竹的許可,以及發出燃放火箭及煙花准照。
草案設有過渡規定,建議在行政法規草案生效前已向民政總署申請的燃放爆竹許可,以及燃放火箭及煙花准照的待決個案,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的規定。
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