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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食安中心驗出一食肆排骨含硼酸及硼砂


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透過恆常衛生巡查及食品檢測,於青洲一食肆的一款中式排骨點心樣本中,檢出食品中禁用物質硼酸及硼砂。食安中心已指令涉事商戶停售及銷毀問題產品,並已就個案開立卷宗,將持續跟進事件及進行複查和複檢,以保障食品安全。

調查結果顯示,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排骨點心樣本抽取自青洲大馬路金川精點,並被檢測出含食品中禁用物質硼砂。食安中心立即指令涉事商戶停售及銷毀問題產品,同時約談場所負責人瞭解食品的原材料來源及製作流程,期間食安中心人員指正其錯誤食品加工方法,並再次提醒負責人必須遵守《食品安全法》之要求,勸籲切勿加入非食品原料於食品之中。同時,已敦促涉事場所安排員工修讀“食品衛生督導員課程”及“食品安全與環境衛生基礎班”,以加強對食品安全及相關法律認知。而食安中心已就個案開立卷宗跟進調查,如違反相關法例,將作出檢控。

過去,食品業界在食品中不當添加硼酸及硼砂以提升口感,也有用於處理肉類以防止變黑及增加脆度。然而,進食硼砂後會在人體內轉變成硼酸,不易被排出,連續攝入可在體內蓄積,影響人體健康。硼酸及硼砂為本澳食品中的禁用物質,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使用原則,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五年徒刑或被科處最高六百日罰金;如屬行政違法行為,將可被科處澳門幣五萬元至六十萬元的罰款。

為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費者健康,業界應向可靠的供應商選取貨源及謹慎貯存食品。製作食品前須確保原材料之品質符合食用衛生,以及按工藝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適當地使用食品添加劑。另外,食安中心已制作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及衛生指引,涵蓋食品貯存、處理、供應等不同生產階段的衛生須知,歡迎業界及市民登入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