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總署與環境保護局於十月六日再次到逸園安置格力犬的場地進行檢視評估,惟有關設施仍未能符合條件,逸園未具條件領回狗場內的五百多隻格力犬,民署將按《動物保護法》作出檢控。
民署作為《動物保護法》的執行部門,持續督促逸園必須負責任妥善安置格力犬,依法設置合適的安置場所。惟於十月六日民署聯同環保局再到臨時安置中心進行檢視,場所的噪音防治措施仍未滿足技術意見要求,故民署認為逸園計劃用作安置格力犬的場所仍未能符合條件,故其未具條件領回狗場內的五百多隻格力犬。
逸園早於二○一六年已知悉必須於本年七月二十日前遷離狗場,完全具有充足的時間制定並落實格力犬的安置計劃,但逸園在處理格力犬安置問題上一直採取拖延的態度,至期限屆滿仍未能提供可行方案,且於當日遺留全部格力犬於狗場內。直至本年七月二十一日民署按《動物保護法》介入,且經民署及社會的譴責及催促下,逸園才提出多個安置計劃。而基於動物保護及公共利益的考慮,民署在領回格力犬期限上已酌情延期至十月六日,並提醒及要求逸園須確保方案符合其他相關法例規定;惟事件至今,逸園仍未能提供合適的場所妥善安置格力犬,以致未具條件領回格力犬,民署將按《動物保護法》檢控其遺棄動物,並依法追討照顧狗隻的費用。
此外,為確保動物福利 ,民署將繼續為狗場內的格力犬提供適切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