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對《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保存通訊記錄的說明


本局連日來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進行解說,旨在向關心本法律之專業人士及社會各界深入闡述有關建議在形成過程中的各種考慮、從法律角度更深入地剖析相關制度,以及介紹本澳刑事訴訟制度及現行電話監聽制度的實施情況,讓公眾對法案有深認識,亦釋除公眾對相關議題的憂慮,以便各界能提出更務實可行的建議,讓將來構建的有關制度更為完善。

對於有網絡媒體指,《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的附表中關於通訊記錄的部份,引用了葡萄牙第32/2008號法律第6條,而該條法律的源頭──歐盟第2006/24/EC號指令──已被歐洲法院裁定無效,認為有誤導市民之嫌。現說明如下:

第一,通訊記錄屬公眾關注的議題,因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已特別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中的通訊記錄部份作深入的研究分析,並發表了詳細意見,其認為通訊記錄的保存規則合理及適度,且就參考葡萄牙第32/2008號法律,表示完全贊同;該詳細意見已上載該辦官方網頁,歡迎社會各界進一步瞭解。

第二,雖然歐盟法院認為第2006/24/EC號指令無效,但事實上歐洲多國均認為毋須因此而修改本國法律,相關國家基於目前國際反恐形勢嚴峻及犯罪形勢複雜下,仍然要求通訊服務提供者保存通訊記錄;此外,亞洲地區如韓國及台灣地區,也有要求保存通訊記錄,並設立嚴格規範以保障個人資料及隱私權利。

第三,通訊記錄並不包括任何通訊內容,故部份歐盟國家及地區認同可以由檢察官批准即可調取通訊記錄;但本澳建議制定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仍規定由檢察官審查後,再由法官審批,雙重把關。

第四,《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沒有改變現時電訊營運者與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所處理的資料種類,只是在保存期方面作出一年的具體要求。

第五,安全措施方面,在處理和保存通訊記錄的資料時,相關實體會嚴格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之特別的安全措施,以及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監管,並按其意見作出處理。

第六,諮詢文本亦建議新增刑法保障規定,以確保包括通訊記錄在內的通訊截取相關資料安全和保密。任何人違反相關保密義務,將受刑事處罰,且以公罪論處,科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法人亦會受罰,可科罰金最低100日,最高1000日,金額為每日澳門幣500元至2萬元。

因此,就有關評論認為因歐盟第2006/24/EC號指令無效,就判定本澳參照葡萄牙的規定屬誤導,而忽略實際上多國依然要求保存通訊記錄的事實,相關評論以偏概全。對於各界對《通訊截取及法律保障制度》發表的可行建議,本局將一如既往虛心接納和認真研究,並對不實言論及時作出澄清,以助公眾明辨。

司法警察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