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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民法典》中損害賠償之債的條文同樣適用於合同責任


A有限公司(下稱“原告”)針對B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宣告解除雙方訂立的合同,並判處被告向原告支付583,908.90港元和715,091.81人民幣的款項,附加將到期的利息。被告在反訴中請求判處原告向其支付6,088,632.50港元的款項,附加已到期和將到期的利息。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透過判決裁定訴訟和反訴部分勝訴。原告及被告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透過2018年3月8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原告提起的上訴敗訴、被告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原告向後者支付與尚欠之玻璃、配件及鋁合金窗有關的費用,具體金額在執行判決時再作計算,但不妨礙執行法官在必要的情況下依衡平確定賠償金額,並確認判決的其餘部分。

原告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主要提出《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金錢之損害賠償)不適用於合同責任,只適用於非合同責任。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關於原告提出《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是否適用於合同責任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從《民法典》第二卷(債法)的編章結構來看,損害賠償之債不但包括非合同責任,而且也包括合同責任。《民法典》第二卷第一編第三章第八節的各條文(第556條至第566條)所規範的內容完全確認了這些一般性的條文以及涉案的條文適用於合同責任。合議庭指,實際上,原告並沒有為其觀點提出任何論據。合議庭又引用了ANTUNES VARELA在其著作《Das Obrigações em Geral》中所說的,“新民法典的籌備工作突出了違約債務人和不法事實的實施者所負之債的共同之處,以及將這兩項核心事宜統一規範將會帶來的(理論和實踐上的)好處”,印證了損害賠償之債的條文同樣適用於合同責任的觀點。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60/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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