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船舶登記法》法律草案。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範圍由陸地延伸至海域,特區政府有必要完善與海域相關的各項建設工作,當中包括與船舶相關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建議更新和完善船舶法律狀況的登記制度,透過船舶的商業登記與海事登記的互相配合,以有效地維護海上活動和保障船舶交易的安全,以及推進海洋經濟發展。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船舶登記法》法律草案。
法案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船舶商業登記法律制度。船舶的商業登記的主要目的為公開該等財產的法律狀況,以保障受法律保護的交易安全。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須登記的事實。為保障與船舶交易的安全及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法案建議將須登記的事實擴至對整體經濟活動越來越重要的其他事實,尤其在轉讓合同內訂定的所有權之保留及使用權、融資租賃及其衍生權利的轉移,以及期間逾一年的租賃;同時,以船舶或已登記的相關權利為標的的訴訟及法院裁判的登記亦受到特定規範。
二、登記的效力和終止。船舶的商業登記具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為鼓勵作船舶登記,法案建議如涉及所有權的轉讓、用益權的設定、融資租賃等,交易雙方應自作出有關法律行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該事實,否則逾期須支付雙倍的登記費。另外,如具備船舶拆毀、拆解或消失的證明文件,又或因船舶移至澳門特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而喪失海事登記的權利,則需註銷商業登記。
三、登記的條件及程序。船舶的首次登記除可以是所有權的登記外,法案建議了其他的特殊制度,例如船舶的建造合同及查封的措施亦可作為首次登記。法案建議船舶的商業登記將採用電子化方式。此外,為保障受法律保護的交易的安全,法案建議,尤其涉及因將船舶轉至澳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而喪失海事登記的權利時,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依職權對相關情況作附註。
四、登記憑證的使用及其效力。法案建議在完成船舶所有權的首次登記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向所有權人發出船舶登記憑證,有關憑證載有船舶的認別資料和已登錄且生效的權利。
五、過渡規定。法案對已符合海事及水務局的行政審查的船舶完成其商業登記作出特殊規定;另外,於法案生效前已取得憑證的事實,可自法案生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申請登記,無須支付雙倍的手續費。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