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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律草案。

為使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提供予有實際居住需要的澳門居民,公平、合理分配公共房屋資源,特區政府就檢討《經濟房屋法》進行了公開諮詢。經分析及研究所收集的意見及建議後,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申請的資格要件。法案建議經濟房屋的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二十五歲且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提出;此外,法案新增在提交申請期屆滿之日前十二個月內,家團申請人代表、個人申請人及申請表內指定的擬作為買賣預約合同立約人的家團成員須符合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的要件。

二、修訂不得在澳門擁有物業的規定。法案建議將有關申請人不可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期間的規定修定為至選擇單位之日;同時,延長提交申請之日前不可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期間至十年。

此外,法案明確申請人因繼承原因而取得居住用途不動產,如申請人的財產價值不超過相應的資產總額限制,可給予例外處理。

三、法案放寬曾入住經濟房屋滿十年或受惠於四厘利息補貼制度滿十年的家團成員(非業權人)的申請資格,如因結婚且配偶為澳門居民,可申請經濟房屋。

四、法案規定申請表上所有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特區居民則不適用,但在計算家團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有關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屬有合理理由除外。

五、改用評分方式排序。法案建議將現行制度的分組方式排序改為以評分方式排序。此外,明確在選擇房屋前,家團申請人的成員人數變動的處理,在甄選時需更新申請資料及重新計分,如家團的得分低於原先的得分,則家團在該名單上重新排列。

六、加強轉售的限制。法案規定未經房屋局預先批准,不可轉讓經濟房屋。當單位交付使用之日已滿六年,或未滿六年但有特殊情況,如家團中有成員死亡或患重病,經濟房屋所有人方可向房屋局提出轉讓單位。轉讓的單位須按規定的公式計算售價,並須優先售予房屋局,如房屋局不行使優先權,單位亦須售予符合申請經濟房屋規定的要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七、單位空置的處理。法案規定,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一年內在經濟房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屬行政違法行為,將被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如不在指定的期限恢復自住,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八、過渡規定。法案建議,不可擁有物業的期間和因繼承原因而擁有物業的規定,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開展的申請、獲接納的申請人、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經濟房屋轉售的限制的規定,適用於法案生效之日仍未選擇單位的獲接納的申請人;單位空置的規定,適用於法案生效後所作出的違法行為。

除上述情況外,法案不適用於在生效前已選擇單位的獲接納的申請人、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及所有人,有關人士仍適用現行法律。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