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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項經驗未獲評分而未能於招標中勝出 相關公司上訴至終院仍敗訴


得寶國際有限公司針對澳門特區行政長官2016年10月28日將“新城E2區道路及排放網絡建造工程”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透過2018年5月31日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決定。得寶國際有限公司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作為理據,上訴人提出,它為滿足《招標方案》中關於競投人經驗和已完成工程的質量方面的要求而提交了最近十年內以承建商身份在本澳完成的五項最優工程,其中的“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和“威尼斯人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不獲評分,這違反了第74/99/M號法令第194條的規定、《行政程序法典》第8條規定的善意原則和《民法典》第228條規定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關於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不被接納,上訴人稱違反了第74/99/M號法令第194條的規定和善意原則的問題,合議庭指出,這項工程未被評分是因為上訴人沒有遞交工程結算金額的證明,案卷中沒有任何文件指明了結算金額,上訴人提交了運輸基建辦公室所發出的臨時接收筆錄,但臨時接收是在工程結算之前進行的,此時尚未結算工程的金額,只有在最終帳目完成之後才能知道工程的結算金額,在本個案中,並不清楚導致編制帳目延遲的主要原因,更沒有認定這一延遲是出於行政當局的過錯,也看不出如何違反了善意原則,因此,上訴人的這一理由不成立。

關於威尼斯人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未被評分,上訴人稱被上訴裁判違反了《民法典》第228條規定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的問題,合議庭指出,上訴人所提交的這些工程之所以沒有獲得任何評分是因為上訴人所遞交的文件與工程清單的工程項目名稱不符,雖然威尼斯人路氹有限公司曾經聲明:“每期工程雖然拆分為不同合約,但就規劃和管理上而言,每一分期實際屬於單一項工程”,但上訴人只完成了文件中所指的那些單項工程,而非威尼斯人第一期和第二期整體建造計劃中的全部工程。面對由競投人所遞交的一份旨在證明某些事實且當中含有一項聲明的文件,顯然應由行政機構和司法機關去評價該份文件中所載的資料,對相關聲明作出適當的解釋,因此,看不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至於威尼斯人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未被評分違反善意及平等原則的問題,上訴人稱其曾經在另一項公共工程的招標中遞交相同文件,獲得評分並且中標,因此具有該等文件被接納的合理期望,合議庭指出,善意原則確實要求考慮利害關係人對公共實體的行為所產生的信任,以便保護其對公權力活動的信賴,在公開招標中,行政當局被要求必須“尊重因其開標所造成的期待”,但本案不存在上訴人所說的合理期望,上訴人有責任指出使其對於相關工程在目前的這個公開招標中獲得評分的期待具有合理性的重要理由,但上訴人並沒有這樣做,因此,沒有發現存在上訴人所指的瑕疵。

基於此,終審法院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64/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