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一至附件五以及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所載的被評定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應以行政法規公佈。因應社會發展的變化,部分被評定的不動產名稱未能貼合相關不動產的實際現況和現有功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文化遺產保護法》,特區政府制定了《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法規草案並沒有新增任何項目,只是因應現實情況,按以下標準對名錄和圖示作適當更新:
一、修改名稱不可影響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歷史或文化價值的展現,且應有助於弘揚和肯定其歷史或文化價值。
二、修改須使名稱更準確、清晰、簡潔,並切合相關被評定的不動產的現況。
三、如被評定的不動產的功能已出現顯著改變而其原有名稱已無法反映現時實際情況或會令人產生誤解,則將原名稱加上“舊址”二字,並按情況加上現有功能的表述,使之不會引起混淆。
四、對於部分表述不準確的情況,在更正名稱之餘亦應補上為社會熟知的名稱,避免社會對相關被評定的不動產在認知上產生誤解。
五、針對某些被評定的不動產可能因名稱相同或相近而出現混淆的情況,應於其名稱中補上區域位置以區分。
草案亦修正了該等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圖示範圍,以便更準確地指出其空間界限,讓相關保護措施能更有效地落實。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