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近日注意到澳門不斷出現借貸平台廣告,該等借貸平台不但高調地宣傳有關業務,於公共場所張貼宣傳單張,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更疑有市民經借貸平台借款而受騙。鑒此,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建立對借貸平台的正確認知,金管局認為有必要就2017年10月27日發佈有關網上借貸的新聞稿作補充如下:
向公眾提供借貸屬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所規範的受監管金融活動;儘管一些借貸平台未有直接提供借貸,僅為配對借貸需求的資訊平台,但有關平台現時透過各種渠道向公眾宣傳有關借貸服務,運作模式已非私人借貸性質。此外,該等平台在貸款配對過程中,亦會擔任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中介角色,故此,有關行為明顯是在從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條c)項所指的“金融中介人"業務,須受法律所監管。
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於澳門從事受監管金融活動,將構成《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所指的“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為";另外,按照《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違法者最高可被科處500萬澳門元的罰款。
金管局呼籲公眾應透過獲許可的機構取得貸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